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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曳引机制动器使用次数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少玲 2024-12-06 18:48:20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政府部门办公楼电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规定,投标产品曳引机制动器可靠性设计基准需符合《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要求,正常运行不少于200万次。在此基础上,投标人产品曳引机制动器可靠性设计正常使用不小于1500万次的,得5分。A电梯企业项目投标负责人认为,招标文件将曳引机制动器可靠性设计正常使用不小于1500万次设置为评审因素,具有排他性,实际上是为某个电梯厂家量身定制的条款。因此,A电梯企业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问题引出

电梯曳引机制动器使用次数,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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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可靠性设计正常使用按照国标要求不少于200万次。有电梯企业做过极限测试,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运行,制动器平均每天工作1920次。招标文件要求1500万次,按照制动器每天工作1920次的极限,完成测试就需要21年多。以某个办公楼电梯运行为例,每天制动器大约工作700次,一个月大约工作21000次,一年大约工作252000次。达到1500万次大约需要60年的时间。医院电梯使用频率相对最高,一年制动器正常使用次数约60万次,招标文件要求达到1500万次,大约需要25年。依据《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GB-T31821-2015),使用了15年以上的电梯为老旧电梯,应视情况报废,有一些地方则明确规定,电梯主要部件使用15年以上必须报废。因此,仅要求单个零部件使用25年属于资源浪费。电梯作为整机产品,出厂之前要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T7007-2022),提供电梯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包含电梯整机和核心部件两大类内容。核心部件控制柜又包含曳引机制动器、缓冲器和安全钳等多种电梯安全保护装置,都很重要。这些部件协同工作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因此,招标文件只针对制动器一个零部件提出极高要求,其他零部件已达报废年限,不能继续工作了,只有制动器完好无损,对电梯整机而言没有意义。如果采购人对电梯安全和使用寿命有特别要求,可以对曳引机等重要部件做相关要求,如五年或十年质保等。根据22号文,采购需求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采购需求应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因此,评审因素应当紧紧围绕采购标的的技术和商务要求来设置,与之无关的内容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本案例中,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可靠性设计正常使用次数,按《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要求不少于200万次,应当作为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曳引机制动器可靠性设计正常使用次数不小于1500万次,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不应当作为评审因素。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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